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1號原 告 姚玉芬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被 告 陳干信 陳干同 陳干孝 陳得榮 陳得華 游陳愛玉 蔡陳美惠 邱陳美麗 陳美足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被 告 陳美鳳 陳清肇 陳清宏 邵陳美玲 陳美珠 陳美瑛 陳美卿 陳美莉 吳延欽 張吳錦慈 吳錦好 林吳錦敏 簡吳錦瑟 陳吳錦娩 吳陳麵 吳啟誠 吳啟得 吳燕輝 吳雅慧 吳浩維 吳怡妮 徐聖峰 徐政榮 徐政光 徐政和 徐政平 黃徐信惠 李玲雅 徐仁潔 徐仁瀚 葉燕華 葉華蓉 葉富美 葉明智 蔡豐澤 蔡昇穎 蔡昇熹 蔡佩君 蔡佩蒨 吳希敏(即吳慧妙之繼承人) 吳慧齡(即吳慧妙之繼承人) 李吳慧瓊(即吳慧妙之繼承人) 吳慧善(即吳慧妙之繼承人) 姚正信 黃于瑄 黃建華 呂學鎮 黃文達 黃美玲 呂美惠 黃世達 黃詩修 黃詩邦 黃麗珠 黃志文 黃宜君 黃宜菁 吳陳美蘭(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肇志(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肇基(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楊吳玫媛(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李吳玫璦(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玟卿(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黃吳玫秀(即吳延壽之繼承人) 吳娳娜(即吳延璇之繼承人) 吳啟雄(即吳延璇之繼承人) 吳俐俐(即吳延璇之繼承人) 吳啟川(即吳延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吳麗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娳娜」。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 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51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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