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07號
PCDV,109,司促,1300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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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陳實(即陳張順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陳張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 下同) 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
  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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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