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陳實(即陳張順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陳張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 下同) 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
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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