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995號
PCDV,109,司促,12995,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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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5號
債 權 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債 務 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叁
  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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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