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56號
PCDV,109,司促,12856,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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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慧樺即陳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玖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
  玖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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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