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31號
PCDV,109,司促,12831,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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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晏晨 
債 務 人 凌振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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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