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59號
PCDV,109,司促,12659,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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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蔡蕙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壹萬陸仟
   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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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