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57號
PCDV,109,司促,12657,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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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詹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貳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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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