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債 權 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債 務 人 盛昌小吃店(合夥事業)法定代理人 陳祺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盛昌小吃店之負責人陳棋昌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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