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15號
PCDV,109,司促,12315,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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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
債 權 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債 務 人 盛昌小吃店(合夥事業)


法定代理人 陳祺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盛昌小吃店之負責人陳棋昌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
  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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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