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55號
PCDV,109,司促,12255,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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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李蓓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未依
  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
  ,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占協商債權100%),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3日與債權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5萬元,雙方約定於100 年3 月3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三、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9年6月18日後,即
  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
  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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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