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119號
PCDV,109,司促,12119,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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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19號
債 權 人 Marina Bay Sand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George Tanasijevich


代 理 人 林之嵐律師

代 理 人 陳君薇律師

債 務 人 江孝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加坡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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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