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788號
PCDV,109,司促,11788,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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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婉真於民國95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0日止累計382,715 元未給付
  ,( 其中100,641 元為本金,282,074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婉真於民國95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0日止累計264,645 元未給付
  ,( 其中69,593元為本金,195,052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婉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
  000270562,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30日止累計6,433 元未給
  付,其中654 元為消費款;5,279 元為循環利息;5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王婉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54元 │     │3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婉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0641│     │3月3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婉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9593 │     │3月3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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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