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48號
PCDV,109,司促,11648,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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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宋修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3年9 月22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以每
  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98年9 月22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7.88% 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
  2 年11月8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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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