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潘鎧御(原名:潘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鎧御(原名:潘建宏)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向
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
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9 年3 月2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71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
金利息38058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
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
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債務人潘鎧御(原名:潘建宏)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向
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
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8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3 月
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4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23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2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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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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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建宏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58000 │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九九 │
│ │元 │0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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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潘建宏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706577│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三八 │
│ │元 │000 │起 │ │ │
├──┼───┼─────┼──────┼──────┼───────┤
│ 003│新臺幣│潘建宏 544│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5968│0000000000│03月 23日 │ │ │
│ │元 │20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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