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于琦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鄭有智
被 告 李境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被 告 徐紫潔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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