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59號
PCDV,109,司促,11059,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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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
債 權 人 張筱瑩 
債 權 人 張筱嬋 
債 權 人 張維倫 
債 權 人 張維烈 
債 權 人 張紘誌 
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債 權 人 張高魁 

債 權 人 張天綱 

債 權 人 張思參即張展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周珍如 

債 權 人 張僑耘 
債 權 人 張凱雯 
債 權 人 張景鐘 
債 權 人 張燦輝 
債 權 人 張扶昇 
債 權 人 張志雄 

債 權 人 張志遠 
債 權 人 張庭禎 
債 權 人 張庭瑜 
債 權 人 張愷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燦榮 
      陳美麗 
債 權 人 張金富 



債 務 人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逢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
  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
  。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將坐落新北市○
  ○區○○段○○○段○○○○○○○○○○○○○地號土地
  上之廢土清除,並回復原狀將上開土地全數返還予債權人之
  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貳萬伍仟元懲罰性違約金部分,非屬
  「一定」數量,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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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