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
債 權 人 張筱瑩
債 權 人 張筱嬋
債 權 人 張維倫
債 權 人 張維烈
債 權 人 張紘誌
債 權 人 張佑輿
債 權 人 張浩榜
債 權 人 張高魁
債 權 人 張天綱
債 權 人 張思參即張展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周珍如
債 權 人 張僑耘
債 權 人 張凱雯
債 權 人 張景鐘
債 權 人 張燦輝
債 權 人 張扶昇
債 權 人 張志雄
債 權 人 張志遠
債 權 人 張庭禎
債 權 人 張庭瑜
債 權 人 張愷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燦榮
陳美麗
債 權 人 張金富
債 務 人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逢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
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
。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將坐落新北市○
○區○○段○○○段○○○○○○○○○○○○○地號土地
上之廢土清除,並回復原狀將上開土地全數返還予債權人之
日止,按日給付債權人貳萬伍仟元懲罰性違約金部分,非屬
「一定」數量,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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