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052號
PCDV,109,司促,11052,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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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債 權 人 高泰山 
債 權 人 林嘉培 
債 務 人 王國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債權人高泰山林嘉培對債務人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合計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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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