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春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江春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2655
1675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3月15日止累計195,992 元未給付,其中186, 273
元為消費款;8,519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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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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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春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8660 │ │3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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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江春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7613│ │3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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