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25號
PCDV,109,司促,10825,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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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曹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零肆佰
  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前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零叁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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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