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92號
PCDV,109,司促,10692,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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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潤填即徐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潤填即徐淑芬於民國92年06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0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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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