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2號
原 告 桃園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瑞雲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徐文哲
被 告 游賢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6983 號案件(下稱另案)偵查中 ,而被告於另案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裁定命在前開刑事案件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 年6 月3 日桃檢坤正104 偵16983 字第047600號函及同年 8 月21日桃檢坤正104 偵16983 字第076423號函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