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債 權 人 世界V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官明杰
債 務 人 華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0樓建物之
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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