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68號
PCDV,109,勞補,6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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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黃筱雯 

被   告 東亞模特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連紅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
  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66元(含資遣費51,333元、預
  告工資38,1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 元(計算式:1,
  000 元×2/3 =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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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模特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