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7號
PCDV,109,勞補,5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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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詹士仲 

被   告 李明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
壹仟叁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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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