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2號
PCDV,109,勞補,32,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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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楊淑美 
      陳麗虹 
      蘇慧純 
      胡敬德 
      王叔卿 
      丁聖堯 
      胡馨月 
      劉瑞正 
      彭惠雲 
      黃秋珍 
      王峻毅 
      蔡琬婷 
      張明賢 

      鄭鳳奇 
      游麗芳 
      李麗娟 
      王傳富 
      羅芳倩 
      湛富有 
      周至宏 
      詹前衛 
      羅健豪 
      卓曉嵐 
前列原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宋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陳明、羅建
財、李永裕林溥顧閏潔莊貞媛王世椿唐松周許善美
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
表「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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