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 告 楊淑美 陳麗虹 蘇慧純 胡敬德 王叔卿 丁聖堯 胡馨月 劉瑞正 彭惠雲 黃秋珍 王峻毅 蔡琬婷 張明賢 鄭鳳奇 游麗芳 李麗娟 王傳富 羅芳倩 湛富有 周至宏 詹前衛 羅健豪 卓曉嵐 前列原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宋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陳明、羅建財、李永裕、林溥、顧閏潔、莊貞媛、王世椿、唐松周、許善美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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