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0號
PCDV,109,勞補,30,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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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王欣儀 

      吳柏慶 
      陳河良 
      陳育嫻 
被   告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
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
│附表:(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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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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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欣儀│資遣費:193,75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65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50,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243,750元     │判費883 元(計算式:2,650 │
│  │   │            │元×1/3 =883 元)    │
├──┼───┼────────────┼─────────────┤
│ 2 │吳柏慶│資遣費:181,80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32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30,3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212,100元     │判費773 元(計算式:2,320 │
│  │   │            │元×1/3 =773 元)    │
├──┼───┼────────────┼─────────────┤
│ 3 │陳河良│資遣費:134,850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77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34,8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169,650元     │判費590 元(計算式:1,770 │
│  │   │            │元×1/3 =590 元)    │
├──┼───┼────────────┼─────────────┤
│ 4 │陳育嫻│資遣費:117,41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550 元 │
│  │   │30日預告工資:30,3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合計:147,713元     │判費517 元(計算式:1,550 │
│  │   │            │元×1/3 =51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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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