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6號
PCDV,109,亡,6,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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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中妹 

代 理 人 吳姎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張中明張中祥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中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張中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 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 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 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之兄張中明於民國76年間離家未歸,於76年9月11 日由母親張許碧蓮向警局報失蹤,現張中明仍音訊全無, 生死不明,迄今已逾三十餘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 等語。
(二)聲請人之弟張中祥向母親張許碧蓮稱要到阿里山工作,離 家後即無音訊,嗣於81年12月22日由母親張許碧蓮向警局 報失蹤,現張中祥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二十 餘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在卷,並提出 相關人之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張中明張中祥之在監在押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入 出境資料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法務部─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與就保查詢列印頁各1份附卷可憑。綜



上調查,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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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