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餘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沈文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沈文章(男,民國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 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失 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3 項、第130 條第5 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沈文章(男,民國0 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且為滿百歲之 人,因生死不明,自105 年12月8 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 今已逾3 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失蹤 人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7 年6 月 1 日新北永社字第1072044886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7 年6 月5 日新北檢兆資字第10714000380 號函、衛生福利 部107 年5 月31日衛部統字第1070116736號函、內政部移民 署107 年5 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70065215號函、新北市政府 殯葬管理處107 年6 月1 日新北殯館字第1073684603號函、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7 年6 月6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68 72號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 合於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