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57號
PCDV,109,事聲,57,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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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57號
聲 明 人 潘三郎 
即 債權人
相 對 人 簡懋彥 
即 債務人
      簡明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69771號民事裁定 (下稱原裁定)駁回聲明人109年3月5日之聲明異議,該裁 定於109年3月16日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而聲 明人於109年3月23日具狀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未逾上開法文 規定之1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聲明人係持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6年度上易 字第840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 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受理,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7年8月 10日核發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15日內履行系爭確定判決 主文第2項「被上訴人簡懋彥應移除安裝於新北市○○區○ ○路000號房屋3樓牆壁上如附圖紅色部分面積共0.24平方公 尺之冷氣室外機壹台。」、第3項「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 人2人)應連帶封閉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3樓及4樓 牆壁上如附件所示之九扇窗戶」(下稱系爭行為)。嗣經聲 明人陳報相對人逾期未履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會同地政人 員、警員於同年10月16日至現場履勘結果,上開窗戶僅用木 板檔住封住,認未依系爭確定判決履行,而於107年10月17 日核發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收到執行命令後7日內履行



系爭行為,逾期未履行即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相對人簡懋彥 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11月8日 以裁定駁回其異議。聲明人對之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7年 12月18日以107年度事聲字第238號裁定駁回異議。相對人簡 懋彥不服,提起抗告,經高院於108年1月24日以108年度抗 字第22號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8 年5月9日以新北院輝107年司執凌字第90043號執行命令,限 期命相對人應於收到該執行命令後10日內履行系爭行為,逾 期未履行即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然經執行法院於108年6月28 日至現場履勘執行結果,其中3樓第3扇窗戶仍留有冷氣管線 突出,且3樓最後方廚房旁之窗戶(下稱系爭窗戶)僅以木 板封閉,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執行法院因認相對人並未依 系爭確定判決自動履行完畢。相對人簡懋彥則當場聲明異議 以:因聲明人將3樓最後側之系爭窗戶外牆占用,造成其無 法封閉,且3樓已無人居住,系爭窗戶已有用木板封閉,無 侵害之虞,毋庸再為封閉等語,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於108年7月4日裁定駁回。相對人 簡懋彥不服,提起異議,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87號裁定 駁回其異議,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高院於108年10月2 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2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嗣執行法 院再於108年11月27日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相對人應於收 到該命令後10日內履行系爭行為,逾期未履行即由第三人代 為履行。相對人於108年12月2日收受該命令。執行法院於10 8年12月17日發函通知聲明人於15日內查報相對人履行情形 ,聲明人於108年12月20日收受該函文,於108年12月24日具 狀陳報以:冷氣管線已經移除,並用少量水泥填補,但是否 填補紮實,聲明人無從得知,系爭窗戶則因有鐵皮阻隔,聲 明人無法由外觀得知實際狀況等語,並提出照片2紙為據。 經執行法院將該陳報狀及照片轉知相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 ,相對人簡懋彥於109年1月3日具狀以:其已將系爭窗戶以 水泥封閉,並將冷氣機水管移除以水泥封閉全部窗戶等語, 並提出照片2紙為據。經執行法院將該陳報狀及照片轉知聲 明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聲明人於109年1月13日具狀陳述意 見以:相對人所提系爭窗戶之照片與執行法院現場勘查位置 不同,該照片不實,相對人之照片無法看出冷氣管線及封口 改善狀態,相對人未確實執行等語。嗣經執行法院將該書狀 及照片轉知相對人,並於109年1月16日發執行命令定期於10 9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履勘現場。相對人簡懋彥則於109年 2月3日再具狀陳報以其業已履行完畢,及其已於109年1月30 日至現場拍照存證,絕無造假等語,並提出照片影本4紙。



經執行法院轉知聲明人,聲明人於109年2月4日具狀表示相 對人履行不確實,聲明人無法查知等語,並提出照片2紙。 惟執行法院仍於109年2月10日發函兩造以:因相對人即債務 人業已履行完畢,故原訂109年2月21日現場執行取消等語。 聲明人於109年2月12日、109年2月14日先後具狀陳述意見以 :相對人曾多次利用其他照片造假執行標的,有請執行法院 履勘現場必要等語。執行法院於109年2月15日再發函請相對 人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以利查明相對人履行情形。相對人簡 懋彥於109年2月24日具狀提出現場彩色照片4紙,執行法院 於109年2月26日發函聲明人以:相對人業已提出彩色照片證 明其已履行完畢,聲明人如認相對人未履行完畢,請另行提 出並具狀釋明等語。聲明人於109年3月5日具狀陳述以:聲 明人無權進入相對人住處去拍照,聲明人無法接受以相對人 之照片作為執行完畢之依據等語。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務官認聲明人上開109年3月5日之異議為無理由,而以原裁 定駁回。聲明人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三、聲明人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 義,於107年8月6日聲請本件執行迄今,相對人尚有3樓第3 扇窗戶及系爭窗戶一直不配合執行,由於執行標的在相對人 系爭房屋室內才看得到,相對人不肯讓聲明人入內察看,並 一再以不實之資料照片陳報,聲明人只好聲請法院履勘,期 間相對人一再拖延執行,經過執行法院107年10月16日、108 年6月28日之履勘,證實相對人完全沒有執行完畢,並於3樓 第3扇窗戶裝冷氣管線。相對人有多次拖延造假紀錄,今勉 強聲明人接受相對人之照片結案,取消現場履勘,聲明人難 以接受,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履勘確定執行結果等語。四、經查:
㈠原裁定係以:相對人皆以水泥自行封閉窗戶完畢,並據其提 出彩色照片為證,堪認業已執行完畢,聲明人雖稱影片軟體 發達,造假容易,無法確認真偽,相對人信用破產云云,惟 未提出任何資料以為釋明,相對人既已依執行名義自動履行 完畢,已無至現場履勘之必要等為由,駁回聲明人之異議。 ㈡惟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 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依系爭確定判決所應為之系爭行為,是否確實 履行完畢,攸關執行名義所示之聲明人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 權是否經由本件執行程序獲得滿足,及系爭執行程序是否確 已終結。倘債權人就債務人陳報已自動履行完畢有所爭執, 執行法院自應依職權加以調查。而本件徒憑相對人所提出之 相片,並無從判別是否為確為系爭窗戶現況照片,亦難以判



斷相對人封閉窗戶所使用之材質及封填密合程度為何?是否 確已滿足執行名義之要求。是原裁定僅以相對人所提出之相 片為據,即認定相對人已依執行名義自動履行完畢而無至現 場履勘之必要,自有未洽。又系爭房屋3樓第3扇窗戶及系爭 窗戶係位於相對人之系爭房屋內,聲明人未有何權限得強行 進入相對人系爭房屋為檢視,以向執行法院查報相對人履行 情形,此經聲明人多次具狀向執行法院陳明並提出相片為據 ,業如前述,則執行法院即應職權調查相對人究否履行系爭 行為完畢,而非責令聲明人就相對人未確實履行完畢一節負 擔釋明之責。又本件執行法院前已曾數次履勘現場以調查相 對人是否確實履行系爭行為完畢,是再次履勘現場為調查, 並無何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原裁定以聲明人未釋明相對人 未履行完畢,本件相對人已履行完畢,無履勘現場必要等為 由,駁回聲明人之異議,自有未合。
五、從而,聲明人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 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執行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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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