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73號
PCDV,108,重訴,373,2020042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被上訴人  楊雅婷 
      沈碧麗 
      陳逸潔 
      李月娥 
      吳乃怡 
      林坤忠 
      劉珈樺 
      劉顏榛 
      林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6 萬7,23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9萬6,7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