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1號
PCDV,108,重訴,31,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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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詹瓊華
被 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
3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2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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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