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15號
PCDV,108,訴,815,2020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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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沛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之聲請者,法院始應依當事人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規定甚明。所謂法院 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指法院對原告假執行之 聲請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未為任何裁判而言。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記載:「本判決第 一項得假執行」,然並未記載以多少擔保金額供擔保,得假 執行,此與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如獲利益判決,請准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有間,就應供擔保之金額漏未裁判,而有裁 判脫漏之情事,致原告難以執此執行為假執行之辦理,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規定,聲請就供擔保 金額為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055,250 元及其遲延利息,並陳明如獲利益判決,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經本院審理結果,判決原告一部勝 訴,一部敗訴,即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346,500 元及其遲 延利息,駁回原告其餘之訴,並就兩造勝敗比例酌定訴訟費 用之負擔,暨因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乃不待原告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諭知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准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 而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是本件判決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 訴訟費用或未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聲請人雖



主張: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漏未就其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之金 額予以判決云云,惟本件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原告 本得逕持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提 供擔保金額之必要,原告上開主張顯有誤會。從而,原告聲 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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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