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15號
PCDV,108,訴,815,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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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文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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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翕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利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