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57號
PCDV,108,訴,3657,202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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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7號
原   告 黃國珍 
被   告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王阿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國珍係為被告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德川公司)董事,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德川公司 之董事會決議無效,自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由被告德 川公司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是本件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事件,被告德川公司應以其監察人郭王阿秋為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業於民 國109 年4 月9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4 月30日宣 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5 月28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 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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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川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