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30號
PCDV,108,訴,3630,202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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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0號
抗 告 人 林進祿(即林壽彭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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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