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323號
PCDV,108,訴,3323,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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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大方 

     廖本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柏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0669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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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