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大方
廖本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柏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0669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