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35號
PCDV,108,訴,3035,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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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新北市第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温展華
訴訟代理人 黃松夫
      曾金蓮
被   告 蘇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9,000 元及利息,經本院刑
事庭以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551 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後,原
告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再以民事聲請狀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1,354,600 元及利息。原告於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擴
張訴之聲明部分,因非屬移送前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自有
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而本次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5,600 元(
計算式:1,354,600 -849,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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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