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12號
PCDV,108,訴,2912,2020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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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
上 訴 人 梅立華 
被 上訴人 吳中華 
      吳中庸 
      吳中和 
      吳中原 
      吳中明 
      吳中鳳 
      吳一德 
      吳一萱 

      吳一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61,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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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