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
上 訴 人 梅立華
被 上訴人 吳中華
吳中庸
吳中和
吳中原
吳中明
吳中鳳
吳一德
吳一萱
吳一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261,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