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46號
PCDV,108,訴,2346,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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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張麗珠 

      簡凱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茂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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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華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