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378號
PCDV,108,簡上,378,202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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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葉素珍 



被 上訴人 曹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8 年度重簡字第1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 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即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顯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通知上訴人到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無故未到庭,本 院復於109 年3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2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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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