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泓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8,530元【計算式:334,199+374,331=708,530】,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另就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駁回開立非自
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6,065元【計算
式:11,565+4,500=16,0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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