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90號
PCDV,107,重訴,790,202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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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能 
      楊慶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90 號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45 萬4,5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7,73
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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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