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80號
PCDV,107,建,80,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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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練鐵曈 
上列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與被上訴人永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4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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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