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洪聖賢(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吳雅雯(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代 理 人 張獻文 原 告 游惠裕(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兼 代理人 游美鳳(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原 告 游重春(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游金龍(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游李美玲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游曉夢 被 告 黃碧雲(原名:黃幼頻) 呂美玉 張阿麗 呂芳鐘 呂芳金 呂美慧 呂少華 呂聰榮 蔡慧燕 蔡慧雪 呂法雄 呂渭河 呂錦城 呂惠萍 呂理偉 呂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呂施美娥於民國107 年9 月9 日死亡,於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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