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7年度,19號
PCDV,107,家繼簡,19,202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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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告 洪聖賢(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吳雅雯(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獻文 
原   告 游惠裕(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游美鳳(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原   告 游重春(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游金龍(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李美玲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游曉夢 

被   告 黃碧雲(原名:黃幼頻)

      呂美玉 
      張阿麗 
      呂芳鐘 
      呂芳金 
      呂美慧 
      呂少華 
      呂聰榮 

      蔡慧燕 
      蔡慧雪 
      呂法雄 
      呂渭河 
      呂錦城 
      呂惠萍 
      呂理偉 
      呂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呂施美娥於民國107 年9 月9 日死亡,於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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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