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炳煌
劉炳華
劉敏珠
參 加 人 劉振璋
受 告知人 劉韶郁
受 告知人 劉靜如
受 告知人 劉素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順善
劉朝立
劉明珍
劉明芬
劉明靄
劉明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300 號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401 萬9,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6萬3,06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