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31號
PCDM,109,訴,231,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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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通廷




被   告 許彥為


被   告 徐子曜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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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