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世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世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侯世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 送監執行,嗣於109 年4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侯世鵬先後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111號判決各判處有 期徒刑7 月(共2 罪)、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㈡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 審訴字第13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3 月 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33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2月2 日 ,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 屆滿日為109 年10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 月 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4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