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588號
PCDM,109,聲,158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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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鼎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鼎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鼎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 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鄭鼎祥前於㈠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4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 (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 (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㈢再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簡字第3871號刑事 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㈣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簡字第1806號刑事 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嗣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24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 1年8月確定;㈤另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簡字第3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上 訴後,嗣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1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經與上揭有期徒刑 1年8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 10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 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 表各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8 月3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09年7月22日(刑後尚有拘役30日、易服勞役 30日待執行)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



字第 10901629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 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項珮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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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