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李春英
被 告 李春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被告三哥李春榮於109 年3 月8 日過 世要處理後事,被告顯已無刑事訴訟法羈押之原因,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著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為被告李春清之姐姐,為被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前開規定得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合先敘明。
三、次查被告李春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 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偵查及審理中均經通緝到案, 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 必要,而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又本院於109 年4 月10日就被 告涉犯詐欺案件雖因被告坦承犯行,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被告雖稱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然 亦尚未實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且被告經本院 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為期日後本案之順利進行或 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 均尚未消滅。至聲請人稱因被告三哥過世要處理後事等云云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由不符,聲請人以此聲請 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