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 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調偵緝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衡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 行「授權順豐車業行將上開機車」補充為「授權順豐車業行 於106年9月4日將上開機車」、第12行「未繳付任何款項」 後補充「,即將上開車輛以5萬元賣給迴龍之不詳車行人士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詐欺罪嫌」更正為「詐欺 取財罪嫌」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給付款項之真意, 竟佯以分期付款購車之詐欺方式誆騙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 ,然觀其前科內容,為與本案無關聯之毒品犯行之科刑處罰 ,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 ,因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另本件被告出售詐欺取得之機車後所得款項新臺幣(下同) 5萬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 立賠償損害13萬元(除已當場給付現金3萬元外,餘款並協 議分期賠付),有新北市五股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在 卷可稽,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洪湘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緝字第116號
被 告 羅 衡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 字第3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民國104年9月1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羅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之犯意,明知其無給付款項之真意,於106年8月23日向仲信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特約廠商順豐車業行之業務人員佯稱: 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9萬1,584元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並於電話中向徵審人員 佯稱要購車代步,並承諾會如期還款等語,致徵審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可羅衡與順豐車業行簽定之分期付款申請表,向 順豐車業行取得該筆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債權,並將上開機車 價金一次給付與順豐車業行,且授權順豐車業行將上開機車 交付與被告。詎羅衡取得上開機車後未繳付任何款項,並於 106年10月16即將上開機車過戶登記與楊雅婷,致仲信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衡坦承不諱,復有廠商資料表、 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 還款明細、本案機車車號查詢結果、審查意見書、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徵審人員對被告徵信之對話錄音光碟及 譯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又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 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 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洪 湘 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