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01號
PCDM,109,易,301,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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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38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209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聲請因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情。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 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 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 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 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 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 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 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 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 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 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 屬適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本 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7日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 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第1項之銀元3 百元、第2項之銀元5百元(經折算為新臺幣9千元、1萬5千 元)修正為新臺幣9千元、1萬5千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本 件聲請書原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略】」,係108年12月 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前之全部條文,參同上 述,附此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 7條所明定。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案因雙方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806號
被 告 徐永杰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段○○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永杰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9時許,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段○○巷00○0號之住處,連 結網際網路,以「徐永杰」名義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臉書(facebook)社團「劍與遠征官方玩家」討論區內,留 言「智障生氣喔嘍,智障生了一個智障腦殘兒,唉,可憐啊 」等足以貶損莊駿豪名譽之文字,以此方式公然侮辱莊駿豪莊駿豪於同日時,在新北巿五股區民義路1段18號之住處 ,上網瀏覽前揭留言,而悉上情。
二、案經莊駿豪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永杰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留言前揭文字內容



,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伊上開留言內容並 不是針對告訴人云云。惟上開犯罪事實,除據告訴人於警詢 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前述復有上開臉書社團討論區網頁 之對話貼文擷取畫面、被告個人臉書網頁列印資料各1份在 卷可稽,且觀諸上開對話貼文內容顯示,「(被告)搞笑膩 ,自己說的還怪我勒,畢業不就好棒棒,恁爸說你兩句就氣 PUPU,對號入就是了啦!」、「(被告)既然已經刪遊戲了 ,怎麼還留在這礙眼,該滾的趕緊滾,不留!」、「(告訴 人)恁北?阿不就很會?你自己在那邊留言?自己眼睛有問 題?還是度數又加深?趕快去配副眼鏡?還是這次車禍頭有 撞到」、「(告訴人)礙眼是你自己,這是你開的?你家的 ?我爽你咬我」、「(告訴人)開車真的要小心,記得開車路 線跟我說一下,我請我親朋友好友不要在那附近,以免魚池 之殃」、「(被告)智障生氣喔嘍,智障生了一個智障腦殘 兒,唉,可憐啊」、「(告訴人)自己要挑起的戰火,不要怪 別人,看你多會說」、「(被告)噢是噢,只會這麼說?真的 好可憐」、「(告訴人)你的詞彙只有這樣?」、「(被告)誰 挑起的戰火?不爽玩就滾,說的那麼好聽,畢業勒」、「( 告訴人)你講話最好小心點,可憐又可悲」、「(被告)恐嚇 我嗎?老子嚇大的啦」、「(被告)笑死智障兒」、「(告 訴人)謝謝你我領年終」、「(被告)腦殘智障兒」,留言內 容係被告與告訴人一來一往之對話,被告對話之對象顯然係 告訴人,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鄧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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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